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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风电王国”实至名归
来源:人民网时间:2011/8/16 10:17浏览:1951次
        因为风电,面积不足5万平方公里的丹麦打破了经济增长和减排对立关系,在过去的25年中,实现了经济增长75%,但能源消耗总量却基本没有变化,成为当之无愧的“风电王国”。

  现在的丹麦拥有5000台陆海风机,总装机容量320万千瓦,上网风电比例已达20%,高峰时可至60%。丹麦的人均风电装机容量大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0倍,居世界第一。丹麦的成功,源自对技术的执着、全民支持、柔韧性十足的电网、完善的政策支持以及历史的积淀。

  “逼”出来的成功

  由于传统能源匮乏,极为依赖进口石油的丹麦早在1891年就开始了风电研究。在一战结束的1918年,丹麦乡村的电力供应中已有25%来自风电。

  上世纪的两次石油危机坚定了丹麦人寻找替代能源的决心,最终丹麦人放弃了一度呼声很高的核电,决定继续扩大优势、全力发展风电。

  上世纪80年代,丹麦政府制定了2005年装机容量达150万千瓦的目标,结果提前7年即得以实现,2004年总装机突破300万千瓦。风电快速扩容的同时,风机技术也在不断提高,2000年时丹麦风机平均功率为856千瓦,两年之后即升至1356千瓦,2003年则突破了2000千瓦,目前风机最大功率接近4000千瓦。

  除了陆上风电,1991年,丹麦还成为世界上首个在海上安装风力发电机组的国家。目前丹麦现役和在建海上风电场共计12座,总装机87万千瓦。

  风电催生了丹麦年营业额达30亿欧元的庞大产业,满足了丹麦人的用电需求,更以先行者的角色占领了广阔的国际市场。全球现役风机中有1/3来自丹麦,而欧洲海上风机则有90%为丹麦制造,美国在建的首个海上风电项目科德角也已确定将使用丹麦风机。在丹麦的能源类技术设备出口中,风电占到70%。

  风机制造业高度发达

  丹麦的风机量产始于上世纪70年代,除了维斯塔斯和博努斯(Bonus,2004年被西门子收购)这两家享誉世界的风机生产厂商外,丹麦还有大量风机零部件制造厂商和众多小型供货商。

  经过多年发展,以出口为主的风机制造业现已成为丹麦支柱性产业。按功率计算,全球风机装机容量的差不多有一半是丹麦制造,每年都有上千名丹麦风机安装调试人员在世界各地从事服务工作。

  丹麦政府在风机技术开发的最初阶段会给予大量资助,覆盖风机制造技术、风电场场址调查、并网研究和风力资源评估,以确保风电可以与传统电力相竞争。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丹麦政府目前主要的资助方向是并网问题研究和海上风电资源评估。

  丹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倡导使用风机技术质量认证、采用标准化系统的国家,并且至今仍在这一领域处于领导地位。

  柔韧性十足的电网

  上世纪90年代,颇具规模的丹麦风电产业首次并网发电,丹麦的电力输送系统也曾因此感受到巨大压力。

  丹麦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为电网升级和与其他国家电网互联耗费数亿克朗。如今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四国之间建立的北欧电力市场已成为可再生电力跨国交易的典范。丹麦可将多余风电输送到缺电的国家,供应不足时则可以从挪威进口水电。每年丹麦进出口的电量可达全国总用电量的30%。

  丹麦电网奉行绿色电力优先并网的原则,北欧电力交易中心每天都要根据未来24小时的电力供需预测情况,逐小时给出电力报价。

  同时丹麦禁止输配电一体化,输电和配电必须分开,发电企业通过竞价,将电以最低价格卖给配电企业,而配电企业在市场上也是放开的,这意味着用户可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购电,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风电价格下行。

  政府支持全民参与

  丹麦对风电的支持有如法国之于核电。丹麦政府曾于1976年、1981年、1990年和1996年先后四次公布国家能源计划,均将风电置于突出位置。2008年2月,丹麦通过的《能源政策协议》总结以往经验,继续推出了一系列促进风电发展的具体措施。

  丹麦政府特别指定丹麦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RISO)配合风电产业的技术研发工作,目前该实验室约有50名顶尖科学家从事空气动力、气象、风力评估、结构力学等与风能紧密相关的科研工作。

  丹麦风电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也非常诱人。政府方面对风电生产的补贴始于1981年,早期会资助30%的风机安装费,并得到碳税补贴。此外政府还成立了电力节约基金,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补贴。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风机发电所得的收入甚至不征税。之后丹麦实施了风机扩容计划,即以新型大容量的风机替代小型或者运行状况差的风机,政府为相关企业提供了20%至40%的补贴。

  早在1979年,丹麦环境部就要求风电强制上网,电力公司支付部分并网成本。1992年起,丹麦政府要求电力公司以85%的电力价格购买风电。

  丹麦风电还有一大特色,即普通民众也可参与且有利可图。丹麦法律规定,凡安装高于25米的风机,包括不通过政府招标的海上风电场项目,应至少向当地居民出售该风电项目的20%股份,并且电力公司必须将售电收入有限支付给私人风机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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